當法官以應負連帶責任對我們做出有罪判決,而沒有時事以具的情況下我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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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明財稅服務平臺
絕對的錯誤判決。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一切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就本案例所敘述情形法官的判決錯誤有如下兩點:1,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什么以事為依據,也就是以刑法分則確定罪名在敘述其罪狀的這種假設的事實,在通過審判確認的犯罪事實,必須有經法庭示證質證認證采信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認定的確實、充分的形成鎖連的證據證實。既然沒有事實依據何來判決?2,違反了我國現行刑法‘’誰犯罪,誰負責‘’的罪責自負不株連他人的刑罰原則。如刑法關于,‘’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雖然有兩人及以上,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的行為就不構成共犯。再比如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而家屬沒有參與犯罪就不得沒收家屬的財產。這些規定就是“誰犯罪,誰負責‘’不得株連他人的原則體現。
對于法院判決出現上述原則性錯誤,建議在提出上訴的同時向省法官懲戒委員會控告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
文章轉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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