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只有兩年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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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明財稅服務平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因下列行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也就是說,在特定情形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最多可以長達五年。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是無期。
在司法實踐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需要經過院長同意制作決定書并送達給被執行人。執行法官需要在系統上首先填完整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然后選擇失信的具體情形,系統就會出現具體的失信期限。經過執行部門負責人批準以后,就會生效。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加以具體區分然后一律選擇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的情形,進而導致失信被執行人的期限為無期。這種方法是不合適的,應當予以糾正。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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