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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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明財稅服務平臺
簡單地說,應收賬款從本質上說是企業的資產,現在收不回來了,就成為了一種損失,既然是損失,那肯定要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這樣可以抵減一部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可以挽回一點損失!
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收不回來了,就是債權損失,它只與企業所得稅有關,與其他稅種無關,在實務中,該類債權損失的原因主要有3種,下面針對這3種情況,分別說明一下:
一、債務人不在了。這里說的債務人包括自然人和企業,債務人不在了,包括企業的破產、注銷、吊銷、關閉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蹤等,從而導致了壞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把壞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提供下列資料:相關的合同協議;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總之就是為了證明一件事:這個企業(個人)欠我錢,我當然想要回來,但是,它(他)現在不在了,我的錢損失掉了,要不回來了。
二、債權不在了。
這種情況在實務中比較常見,包括敗訴、與債務人達成了重組協議、法院批準破產重組計劃等。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損失想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如果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這很好理解,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萬元債務,現在乙公司說不欠了,甲公司損失了100萬元,不能你說不欠就不欠吧,得有個官方的說法吧!
2、如果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萬元債務,現在甲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只要還甲公司80萬元,這事就清了。
請注意,甲公司損失的20萬元,那乙公司就是收益了20萬元。
同理:甲公司損失的20萬元想抵減所得稅,乙公司收益的20萬元就要交企業所得稅,不在這頭在那頭,這種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通過債務重組來逃避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需要提醒一下,有的關聯公司之間有虧有盈,那么,利用債務重組,盈利的企業做損失,虧損的企業做收益,這樣可以調節應納稅所得額。
從本質上說,如果債務人在重組協議生效后沒有正確履行納稅義務,那也是債務人違法,與報損的債權人無關。但是在實務中,由于債務人實際上未作任何對應處理,加上其它證據,稅務機關從而證明這個債務重組協議是假的,這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想用這一招來規避企業所得稅的,需謹慎!
三、債權債務都在,但是確實無法支付債務了。
這種情況最麻煩,債務人和債權都還在,但實際上已經無法支付了。最常見的例子是,債務人事實上已經破產了,但卻沒有辦破產手續。
這種情況下的債權損失,企業必須證明應收賬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萬或者不超過公司年收入萬分之一則逾期一年以上),并且會計上已經做了壞賬處理,而且債務人確實已無法償還該債務了。
還有一種極端情況,那就是債權人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棄債權,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就有很多企業針對四川境內的債務放棄了債權,從本質上講,這也是一種捐助。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公司應提供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自愿放棄債權的申明。同理,債務人公司獲得了債務豁免,也是一種收益,也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之,說白了,債權損失稅前扣除,就是個企業與稅務互相博弈的過程,就看誰能說服誰吧! 企業要想盡一切辦法證明:我的應收賬款收不回來了,損失了,我要稅前扣除。 稅務要想辦法證明:損失沒有發生,或者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不給你稅前扣除。